《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34号)规定: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8)加油站、加气站;9)港口、码头。
本次给出《沈阳市加油加气站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供各位朋友参考利用。
关于印发《沈阳市加油加气站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加油站、加气站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合理评估风险,确定风险等级。现将《沈阳市加油加气站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联系人:市环保局应急办李祎
传真:
附件:沈阳市加油加气站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年4月5日
沈阳市加油加气站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指南仅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评估对象为沈阳市区域内加油站、加气站。
相关行业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其他从事环境应急相关工作的单位,可以向市环保局应急办提交书面形式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2规范性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2.1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
《环境保护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35号);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号);
《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年完整版);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10号)。
2.2标准、技术规范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程》(GB-GB);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
《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废水排放去向代码》(HJ-);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
《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卫监督发〔〕号);
《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中国石油企业标准Q/SY-);
《水体污染事故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运行管理要求》(中国石油企业标准Q/SY-)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2.3其他参考资料
EmergencyResponseGuid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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