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燃气经营许可证需到市建委(市行政审批大厅窗口)申请审批,其他部门批准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视为无效
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严禁未取得经营许可的cng和lng母站、子站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工商部门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发放工商营业执照一经发现有违法从事燃气经营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如已办理了其他部门核准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需到市建委重新审核
四、凡现已建成但未办理经营许可的cng、lng母站、子站,需带相关要件于6月30日前到市建委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2013年4月16日
二、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按《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提供相关要件
各区、县(市)、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辽宁省沈阳市邮编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
一、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我市三环内不允许建设cng和lng母站、子站项目,各区政府在批准建设cng和lng项目时要严格遵守该项规定凡建在三环内的cng和lng母站、子站一律不予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书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cng(压缩天然气)和lng(液化天然气)母站、子站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燃气市场经营行为,促进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cng、lng母站、子站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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