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个拒绝十字架救恩的社会,简直得了

由于近代以来的世俗化思潮的种种负面影响,在中文世界,很少有学者在更深的理路中详细分析耶稣“行淫中被拿的妇人”的深刻寓意。

耶稣明确地向世人宣告了一个信息:只有三一神才是全然公义和全然至善的完美统一体。人是根据上帝的形象造出来的,享有不可剥夺的尊严和权利;因此,基于人的全然败坏,逐步地过渡到政府和所有组织,没有人可以合法地既享有社会秩序上的主权决断权,同时又享有心灵秩序上的信念决断权。

在人以及人间的任何组织上,由于承担公义职能的主权决断涉及公共关系和基本人权的生杀予夺,故善与公义的决断权必须截然分开,否则后患无穷。

本来《伊甸园》里,神作为唯一的君王直接治理,不需要任何人治政府。随着人的一再堕落,神拣选了摩西,订立了体现为基督徒自由观的“摩西十诫”,并完成了“出埃及”这样的单纯依靠人力无法完成的事情。

一个拒绝十字架救恩、从而拒绝了教会或教堂的社会,简直处于神经病状态。以色列民的日趋堕落,以色列向耶和华寻求赐予他们君王以为他们征战,神应许并拣选了君王。为了保守以色列民的信仰,引导君王参与神的护理,设立了祭司、先知这些职分。撒冷王麦基洗德作为耶稣的预表集“祭司”与“先知”双重身份为合一(参考《创世记》十四章和《希伯来书》)。摩西是先知和祭司(看利未记8:15,民数记7:89,出埃及记24:8)。大卫是君王又是先知(看使徒行传2:29-30)。

各类君王各有各的特点和局限,有的干脆因不敬虔而被废黜。以色列国总的趋向是堕落;说明了依靠拒绝福音的旧的敬拜体系,人不可能得到救恩。

在人的内在与外在两种秩序上,圣经所喜悦的是世俗治理秩序的分权与制衡原则,或者说,圣经拒绝了世俗政权那种集先知、祭司与君王三者合一的政治模式。到了新约时代,只有耶稣基督,才集君王、祭司、先知三者职分完全为一体。由此来看,圣经喜好人的分工与制衡。显然,在权力配置方面,合理的政体也当如此行。

就这样,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立的原则呼之欲出,现代分权原则(一般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更是相应诞生。“基督教律法与恩典的整全关系”这一“宪政理论的逻辑起点”,与信仰自由、政教分立、三权分立及制衡政体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人类宪政秩序的基本制度安排:

因为基督教会必须回归耶稣基督为本的圣经原则,教廷不是公义的标准,救恩必然只能是耶稣基督白白的恩典,所以马丁·路德和约翰·加尔文以再次确认福音为宗旨而发起的宗教改革才具有合法性;

因为牧师不是公义的标准,所以现代社会热情拥抱政教分立、信仰自由的原则和制度安排;

因为君主不是公义的标准,所以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和代议制政府理论才产生;

因为议会不是公义的标准,所以民主国家的议会一般都采取了两院制,强调司法独立和违宪审查机制,在美国,总统还具有立法否决权;

因为政府不是公义的标准,所以强调新闻自由、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

因为人民和共同体的大多数不是公义的标准,所以自由民主政体强调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在基督教神学看来,没有世俗之物是公义的标准,人间一切的公义都不在人这里,而在公义的三位一体神那里;

俗世落实这种公义的最好方式,莫过于强调制度理性,尤其是强调法律至上与司法正义的主导地位……

受基督教社会的影响,美国联邦宪法关于民权保护的那些原则,正文几乎就是对政府责任的罗列,而在关于民权的10条修正案中,除了不能蓄奴和强制劳动这一条款,全部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让人联想到基督教律法对人类的限制,以及耶稣对人的恩典。

在美国宪法中,对政府权力的列举是封闭的,也即除非法律明确授权,政府不能自造责任;而对公民权利的列举是开放的,权利转让是有限的,公民具有大量的保留权利,除非法律明确禁止,权利的行使不能被政府取消。

也因此,在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之上,美国的《独立宣言》,以基督教化的语言(即便起草者实际上是自然神论者)自信地宣布却不至于陷入大动荡: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饥渴慕义,恒久忍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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