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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的通知
沈住公发〔〕27号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沈住公发〔〕25号)的规定,现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沈阳市统计数据,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元,按照有关规定,我市年度(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元。
2.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政策,做好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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