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制定的《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市环保局负责统一监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技术指导和质控工作,实施监测点位社会化运营所有非国控监测点位由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设、管理并承担运营费用在社会化运营前,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国控监测点位的运行维护和质控工作,不定期对各地区的市控监测点位开展监督性质控工作各地区环境监测站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辖区内市控监测点位污染物监测数据电子版和纸质文档(加盖公章)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整理后,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连同国控监测点位污染物监测数据于5日前一并沈阳市于洪区邮编上报市环保局
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附件:1各地区空气质量考核代表监测点位名单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浓度限值(二级)单位1二氧化硫(so2)24小时平均015mg/m32二氧化氮(no2)24小时平均008mg/m33颗粒物(pm10)24小时平均015mg/m3抄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厅,沈阳警备区,市法院、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第七条尚未设置监测点位的地区要在2013年12月底前建成自动监测点位并投入运行
第十条市环保局负责将空气质量考核结果和核定的罚缴总额,适时向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报,同时抄送市财政局罚缴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年终结算时一并扣缴
第八条所有非国控监测点位须在2013年8月底前按照市沈阳市志成中学环境监测中心站要求安装数据直联、远程质控和视频传输设备对于未按时安装上述设备的监测点位,从2013年9月1日起按照全市污染物最高浓度值进行考核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16个区、县(市)、开发区的环境空气质量考核
第三条考核指标按照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需要调整的,由市环保局另行发布
附件1:各地区空气质量考核代表监测点位名单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二条考核指标暂定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3项全市区域均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日平均浓度进行考核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沈阳市医保管理五”规划》、《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辽宁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对于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日平均浓度值任何1项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影响全市空气质量的地区,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环保局予以处罚
2013年6月13日
第十一条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制定大气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改善本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1月1日起对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进行考核
处罚标准为:二氧化硫超标达025倍,罚缴20万元,每递增025倍(含025倍),加罚20万元;沈阳市医疗保险中心二氧化氮超标达025倍,罚缴20万元,每递增025倍(含025倍),加罚20万元;可吸入颗粒物超标达05倍,罚缴20万元,每递增05倍(含05倍),加罚20万元
2013年6月12日
第五条市环保局根据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汇总监测数据,按照所有监测点位每项污染物监测数据的平均值,按月对各区、县(市)、开发区的空气质量进行考核
空气质量考核罚缴资金由市政府统筹用于省政府对我市空气质量考核罚缴补偿资金,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等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等
2013年6月14日印发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第六条各地区如现有监测点位不能满足本地区空气质量考核需求,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经专家论证并报市环保局批准后,适当增设监测点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号监沈阳市副市长测点位名称代表区域监测点位性质1太原街和平区1#国控2文艺路和平区2#国控3二毛铁西区国控4北陵皇姑区国控5小河沿大东区国控6东软东陵区(浑南新区)1#国控7浑南二东陵区(浑南新区)2#国控8张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控9辉山棋盘山开发区1#国控10炮兵学院棋盘山开发区2#国控11辽大蒲河新城国控12于洪于洪区市控13沈北沈北新区市控14苏家屯苏家屯区市控15辽中辽中县市控16法库法库县市控17小河沿(临时)沈河区未建18新民市未建19康平县未建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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