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新闻网讯(记者韩雪颖)记者从沈阳市人社局获悉,首次参加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医疗保险,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如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分期补缴(仅限于本人2010年年底之前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分期补缴期限为两年,自缴费到欠账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缓缴业务每人只能办理一次
参保人员补缴2010年8月前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67.42元/月;补缴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94.28元/月;补缴2012年8月至2014年6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218.42元/月;补缴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应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252.62元/月;2015年7月以后应缴医疗保险费标准为276.08元/月
据了解,首次参加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医疗保险补缴时间如沈阳市志成中学贴吧下:市内五区以及于洪区、东陵区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须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医保费;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须从2009年1月1日起补缴;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须从2010年1月1日起补缴其中,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在全日制学校就学、参军、年龄未满25周岁和户籍后迁入本统筹地区等人员,在此期间不补缴医疗保险费南昌治疗白癜风的医院湖北白癜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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