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考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2.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
(b)考管中心受理申请
(d)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签署机型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签署划分为ⅰ类和ⅱ类,申请人应当分别满足下列要求:
资料下载:
30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a)机型i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3年的维修经历;
(a)申请机型i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ⅰ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ccar-66r1第66.15条的相应要求
(b)申请人向考管中心提沈阳市副市长名单交申请材料
维修人员执照有效期为自颁发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起五年,保证维修人员执照连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民航局授权人员对执照有效性的续签执照续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b)持照人每2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再培训;
(b)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受理申请
(a)申请人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申请书》(f66-3);
办事条件:
根据“发改价格〔2012〕4142号”文件的规定, 考试费用为:笔试70元/模块;口试80元/模块;基本技能350元/模块
(c)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在执照失效前60天内向民航局提交执照续签申请书
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1.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a)申请人向考管沈阳市市长是谁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2)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 13:30-17:00
办理时限:
(3)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签署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维修经历:
(b)申请机型ⅱ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获得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ccar-66r1第66.15条的相应要求
(3)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原件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申请人在非民用航空器上的维修经历辽宁省沈阳市区号等效于本条前款要求的,视为有效维修经历
(c)考管中心受理申请
(1)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3.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续签
(d)考管中心对申请人执照进行续签
(a)持照人每2年内有累计至少6个月的航空器维修经历,或者承担累计至少6个月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工作;
(b)申请人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c)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c)考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c)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该申请书要求提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交的材料
(2)机型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c)i类和ⅱ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1年内获得的当不同机型的机身、发动机系统、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
办事程序:
(e)考管中心向申请人颁发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d)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办理时间:
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
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续签
(a)考试
(2)申请续签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原件
由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负责,申请人应按照其工作程序在民航局执照管理系沈阳市皇姑区邮编统网站(www.skyexam.com)报名、根据国家有关考试标准缴纳考试费用,参加考试
(a)申请人向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提交下列材料:
考试全部通过后,申请人向考管中心提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该申请书要求提交的材料
其他说明:
办事流程图:
(b)机型ⅱ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5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ⅱ类维修工作累计至少2年;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网站:www.skyexa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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