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交通事故律师张勇无牌摩托致车祸的事故

  无牌驾驶隐患多,横冲直撞致车祸,责任应如何认定?

  被告人黄某驾驶无牌摩托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致使摩托车前部与时速为55km/h(该路段限速60km/h)的小型普通汽车相撞。相撞后,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汽车往前行驶16米,将行走的二人撞倒停下,造成二人当场死亡、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离开了现场,张某拔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事后经调查,黄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与张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不服,申请复核。经复核,撤销了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重新认定。后经重新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何某、陈某不负事故的责任。以下是律师为我们分析“无牌摩托致车祸责任找谁承担”的相关问题。

  上述案件中张某时速为55km/h,路段限速60km/h,因黄某驾驶无牌摩托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而撞上行人导致其死亡。那么张某的责任是如何认定的?为什么要承担责任?

  本案的案件事实可以简单概括为多车相撞致行人死亡,黄某的行为违法之处是很明显的,驾驶无牌车辆、违反避让规则、无证驾驶,其应承担事故责任。而对于张某,一方面其55km/h的车速虽然未超过路段限速,但从案件事实来看,毕竟是驶过路口,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减速鸣笛,没有做到这些也是造成其撞车后制动距离较长撞倒行人的原因,因此张某是存在过错的。另一方面,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只要行人不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机动车一方就要承担事故责任。当然本案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黄某的违法行为,与黄某应承担的责任相比,张某承担次要责任还是合理的。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离开了现场,是否可以认定为逃逸?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客观上简单说肇事者要有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当然这种行为是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几种特定的情形基础之上,包括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等等情形,主观上要求肇事者至少明确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为了逃避救助义务或者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黄某在明确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有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并且存在法律规定的明知机动车无车牌而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因此只要他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就应当认定为肇事逃逸。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对此规定增加了前提条件,即“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犯罪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简单说来,只有在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才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能,当然,依据行政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值得研究。

  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逃逸行为确实是对行为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黄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且造成两人死亡的法律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此基础上,又存在逃逸行为,则黄某的逃逸行为应当作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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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智飞   张勇律师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有在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经历。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辽宁大学法律硕士,现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沈阳市自愿者联合会“律师分会”会长。从业中恪守诚信等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己任,注重用专业知识、律师技能和高度的责任感去赢得法庭内外的胜利,营造自己的信誉和声誉。本人具有良好的执业素质和社会声誉,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重大案件);各种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公司优化、商事仲裁、企业改制、各种医疗纠纷(有强大的北京医学博士、博导、专家团队支持)、继承、婚姻家庭、交通肇事(有资深法医给予协助)、知识产权等民事纠纷;行政诉讼。擅长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及疑难民事案件(大学教授、法学专家团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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