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在全日制学校就学、参军、年龄未满25周岁和户籍后迁入本统筹地区等人员,在此期间不补缴医疗保险费
(原标题:沈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可分期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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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东北新闻网
东北新闻网讯 (记者 韩雪颖) 记者从沈阳市人社局获悉,首次参加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医疗保险,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如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分期补缴(仅限于本人2010年年底之前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分期补缴期限为两年,自缴费到欠账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缓缴业务每人只能办理一次
参保人员补缴2010年8月前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67.42元/月;补缴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94.28元/月;补缴沈阳市皇姑区医保局2012年8月至2014年6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218.42元/月;补缴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应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252.62元/月;2015年7月以后应缴医疗保险费标准为276.08元/月
据了解,首次参加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医疗保险补缴时间如下:市内五区以及于洪区、东陵区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须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医保费;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须从2009年1月1日起补缴;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须从2010年1月1日起补缴
(原标题:沈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可分期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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