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五、会议出席对象

重整计划草案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七、其他注意事项

反对

(2)法人股东登记办法:法人股东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股东印章)、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及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二、会议地点

四、会议议题

5.联系人:金先生

现场召开、现场表决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委托日期:2013年 月 日来源《证券时报》)

审议事项

1、《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出资人会议的,须把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按时寄至登记地点,最迟不得晚于在股权登记日向管理人提交该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会议时间:2013年9月30日上午9:30

兹委托_沈阳市医疗保险局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并代表本单位(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单位(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出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对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电话: 024- 024-

2、备查文件放置地点: 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持有股数:

附: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姓名:

传真: 024-

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另行公告)

一、会议召开时间

序号

截至2013年9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沈阳特环全体股东,股东可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沈阳特环的股东沈阳市医保局地址

委托人股票账号: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注:授权委托股东对上述审议议案选择“赞成、反对”并在相应表格内划“”,并且只能选择一项多选择视为无效委托如有反对意见,请简要说明反对理由

六、会议登记办法

3、登记时间:2013年9月23日至25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

三、会议召开方式

鉴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决定同时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沈阳特环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特此公告

受托人签字:

3.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委托人签字(法人股东并盖章):

赞成

4、登记地点: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9号沈阳市医保局,奉天银座a座403房间

2.会期半天

邮编:

在沈阳中院的指导和管理人的监督下,沈阳特环根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沈阳特环及重整工作的实际情况,制作了沈阳特环重整计划(草案)经报请沈阳中院,定于2013年9月29-30日召开沈阳特环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委托人姓名: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号 沈阳金城宾馆第十会议室

2011年5月19日,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华山支行以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沈阳特环”)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沈阳中院”)提出对沈阳特环进行重整的申请2011年6月20日,沈阳中院裁定受理对沈阳特环进行重整的申请;2012年6月7日,沈阳中院指定辽宁仲沈阳市旅游学校招聘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沈阳特环的管理人([2012]沈中民四破字第1-1号《决定书》);同日,沈阳中院根据沈阳特环的申请决定准许沈阳特环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制作重整计划(草案)([2012]沈中民四破字第1-2号《决定书》)

1、登记手续

授权委托书

(1)自然人股东登记办法: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信函登记以截止到2013年9月25日下午17:30 前收到的股东信函为准

八、备查文件及放置地点

如有反对意见,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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