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经典案例1

年8月26日9时30分,在xx市xx区台湖镇九德路南火垡村口,戚立会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有薛火牧驾驶×××小客车自西向北转弯,两车相撞,造成戚立会受伤。该事故经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xx交通支队xx大队认定薛火牧负全责,戚立会无。事故产生后,医院门诊医治,经诊断为颈部、左边肩部软伤、颈椎小关节紊乱。诊断证明显示医嘱"休息2周"。另查,薛火牧驾驶的xxx号小客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交通事故产生在保险内,该车登记在苏勇永祥名下,苏永祥为雪薛火牧的女婿。现要求法院判令:薛火牧、苏永祥、保险公司赔偿戚立会医疗费元、护理费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停业损失元,以上总计元。

戚立会因本案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停业损失元能不能取得赔偿。

戚立会主张的停业损失不予支持。

因其并不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与误工费主张重合,同时,戚立会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该项损失,故该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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