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劳动保护与外国人就业
1、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菲律宾《劳动法》对于工资标准和雇佣关系进行了规定。
雇员的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或每周工作不超过48小时,这段工作期间应支付雇员正常工资。雇员在连续工作6天后应享受连续24小时的休息。该要求不适用于政府雇员、管理人员、野外作业人员、提供私人服务者及根据工作成果领取工资者。
加班补贴是超过规定工作时间的补贴,加班费率如下表所示:
农业和非农业工人的最低工资由各地区的三方工资委员会决定。年7月生效的共和国第号法令对最低工资进行了合理化调整,以显示地区间或地区内生活成本的不同。工资或薪水必须两周支付一次,且不能以发票、代币等形式发放。
私人雇员适用社会保险系统(SSS),政府雇员适用政府服务保险系统(GSIS),该计划是强制性的,适用于每一个拥有一个或更多雇员的雇主,国家政府及其具有政府职能的分支机构,包括政府拥有和控制的公司。他们应每月向该计划支付其雇员工资的1%作为贡献金。
所有菲律宾公民均享受国家健康保险计划(NHIP),该计划由菲律宾健康保险公司(PHIC)管理,为非强制性。所有该计划的成员要根据PHIC制定的理性、公平和递增的费用表支付国家健康保险基金。保险计划受益范围包括:房间和食物;专业的健康服务;医疗检查服务;处方药及生物制剂;急救、医疗和牙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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