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迟璟律师,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案件导读
本案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件,争议焦点既涉及到误工费等交通事故常规赔偿项目,还涉及到APP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法律问题,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可圈可点,值得学习研究,本文先就误工费进行了梳理,以后的微文还会有对应的整理,敬请期待。
基本案情
年1月25日1时59分,李晓增驾驶肇事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与阜荣街交叉路口处时,与梁×驾驶由西向东行驶的牌号为京×2的小客车、乔×驾驶停在上述地点的牌号为京×3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损坏,李晓增及肇事车辆内乘车人徐小银、李×1受伤。事故发生后,徐小银被送至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就诊治疗,自年1月25日至3月2日共住院36天。经交警认定,李晓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梁×、乔×无责任。年5月6日,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评定徐小银脾切除构成八级伤残、双侧肋骨骨折构成八级伤残、肺破裂行修补术构成十级伤残、胰尾破裂行修补术构成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40%。徐小银交纳了鉴定费元。梁×所驾车辆在平安财险投保有交强险,乔×所驾车辆在华泰财险投保有交强险。现诉至法院,要求李晓增、亿心公司、平安财险、华泰财险赔偿医疗费.88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鉴定费元、伤残赔偿金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二次手术费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徐小银提交了对账单,用以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李晓增、亿心公司、华泰财险对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
……
关于误工费,最后一次医嘱休息截止日晚于伤残鉴定意见出具的时间,法院确定误工期为事故发生当日年1月25日至徐小银被评残前一日年5月5日,共天;徐小银未提交纳税证明等证据证明其确实收入,法院酌定按照每日元的标准确定误工费数额为00元。
……
二审争议焦点
其一……
其二为徐小银主张的误工费等损失是否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审判决
……
变更x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李晓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徐小银误工费二万一千五百一十七元()。
……
法官说法
关于误工费一节,依法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徐小银因伤致残,一审法院依法确定其误工时间至定残前一天,于法有据。徐小银虽因经济原因未能进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但参照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期亦属合理。徐小银主张12个月的误工费,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徐小银称其作为e代驾司机月均收入为元,就此提交了其扣款记录作为证据,虽然亿心公司、李晓增、华泰财险对此不予认可,但未就此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而结合徐小银提交的合作协议等,可以认定徐小银系于年7月成为e代驾司机,其前期收入虽然不高,但呈现逐步递增的趋势,且自年11月起至事发时其月收入已经稳定在元左右,其据此计算出每月元亦属合理,本院予以采信。徐小银另称其还在北京××宾馆工作,每月有元的收入,对此徐小银提交了劳动合同、误工证明作为证据,亿心公司、李晓增、华泰财险对此亦均不予认可,而徐小银亦未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北京××宾馆有实际收入,故对其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对于徐小银的误工费,一审认定其误工收入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经本院依法核算,其误工费数额应为元。
案件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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