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医保局新冠肺炎疑似患者与确诊患者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沈阳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卫健委制定应对疫情防治医疗保障政策操作细则,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患者医保待遇实行“三个等同”。

一是疑似患者与确诊患者医保待遇等同,在基本医保、大病(大额)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补助,个人不需负担费用;

二是异地患者与参保地患者就医待遇等同,住院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

三是确诊及疑似患者门(急)诊就医待遇与危急重症门(急)诊抢救待遇等同,比照本地危急重症门(急)诊抢救医疗政策执行;

四是预付应急周转金,做到“两个覆盖”,消除“两个负担”。应急周转金覆盖了垫付确诊和疑似患者(含异地)的住院及门(急)诊医疗费用,覆盖了基本医保、大病(大额)补助、医疗救助等支出费用和需由财政补助的个人负担费用,确保我市或异地确诊及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有保障,医院救治垫资负担,消除个人垫付医药费的负担。

五是医疗费用不纳入总量管理,实行单独结算。对确诊及疑似患者(含异地)的医疗费用按照项目与定点救治机构据实结算,医保基金支出额度不纳入全市住院总量控制,消除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使用顾虑。市医保中心将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时、足额与定点救治机构开展结算,保障救治工作顺利开展。

六是调整门规待遇政策,降低交叉感染机率。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门诊规定病种患者集中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减少患者出行,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可根医院实际情况,在保障医疗安全和基金安全的前提下,自年1月起,门诊规定病种待遇限额(定额)可临时性结转、跨月使用。同时,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预约就医或通过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开展药品配送服务,简化代取药手续。

▍图文来源:沈阳市医保局

▍图文编辑: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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