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为了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作物秸秆禁烧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市政府鼓励按照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和原料化的“五化”方向,因地制宜地开展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三、各区、县(市)政府对本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政策引导、多方参与,源头防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乡镇(街道)为主、村(社区)落实、组管片、户联防”的工作机制,强化乡镇(街道)、村(社区)、组三级管理网格主体责任,将秸秆禁烧任务细化到田,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秸秆禁烧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   四、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建立秸秆禁烧值班制度和举报受理查处制度,强化禁烧期间的巡查督查和执法检查,公布辖区内的秸秆焚烧举报电话,确保有效监管、及时查处。   五、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利用多种渠道对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途径、效果和典型范例进行广泛宣传,及时曝光焚烧秸秆的反面事例,教育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和支持全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六、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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