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辽宁睿格人资律师事务所(专注劳动争议)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
如何计算?
一、案情简介
案例(1)
李某于年1月1日入职沈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月工资元,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决定不再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例(2)
王某于年1月1日入职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月工资元,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决定不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焦点问题
案例(1)中的李某与案例(2)中的王某,最终可以获得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各为多少?
三、问题评析
很多人都认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一回事,没有区别,然而事实上果真如此吗?
在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劳动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中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其中第四十六条中才对用人单位因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对于劳动者的初始入职时间在年1月1日后的,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争议不大。而对于劳动者的初始入职时间在年1月1日前的,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对于计算经济补偿金中的计算年限(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如何认定的问题,大体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即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进行折算;另一种观点认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当自年1月1日起认定,即使劳动者于年1月1日前入职用人单位,也应当将年1月1日起作为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对于此问题的争议,其实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中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并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综上,如劳动者的初始入职时间在年1月1日前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当自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而劳动者的初始入职时间在年1月1日后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案件结果
在这两个案例中,虽然李某是在年入职,但是由于当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尚无任何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对于李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作年限是不能计入到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中。
虽然,李某比王某早入职了三年,但其二人在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都应从年1月1日起计算,所以,王某和李某最终所获得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均为:4万元(元/月×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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