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发﹝﹞8号)和《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年本)》(沈专项办发﹝﹞6号)要求,经公开申报、初审、专家评审和第三方机构财务评审,确定了《年度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现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4月18日至4月24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发展处反映。反映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附件:年度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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