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的通知
各区县(市)房产、税务部门:
为消除新冠疫情对我市正常生产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减轻群众购房负担,满足住房需求,经研究,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由5年调整为2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联合发布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沈阳市房产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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