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订阅哦!为减轻企业费用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岗位就业,3月14日,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医保发[]17号),对各类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减征期限自年2月起至年5月为期4个月。
沈阳市是全省第一家
发布减征政策的城市
经测算
减半征收4个月后
将为全市企业降低
医疗保险缴费负担
16.48亿元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各类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在减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则不在减征范围。
根据政策,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保险费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
对于自年2月已全额缴纳的企业,优先退还应减征金额;也可根据企业意愿,冲抵之后月份缴费。对于年2月已缓缴的企业,经重新核定应缴额后在3月缴费时进行补缴,单位补缴费用到账时补划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
实施减征期间
参保人员医保待遇
不受影响!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划入政策不变!
来源:沈阳日报
编辑:付竹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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