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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延吉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延吉市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市环联发〔〕3号)、《关于延吉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延吉市人民政府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限行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以下简称《通告》):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 新民街以东(国道通过我市城区路径),延北路以南、朝阳街以西(龙延公路、南岗街、朝阳街为原省道通过我市城区路径)、龙延公路东环路以北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不含上述道路)。 二、执行标准和相关要求 (一)自0年1月1日起,禁用区内禁止使用达不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自0年7月1日起,禁用区内禁止使用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年4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过深度治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参照《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执行。 (二)0年6月1日起,重点行业不得使用未在生态环境部门编码登记和备案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四、信息公开 在0年5月底前,将延吉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相关内容和要求,以《通告》的方式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户外广告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一百一十四条依法予以处罚。 (二)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承担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九十八条依法予以处罚。 六、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0年6月1日起执行。
延吉市人民政府0年5月20日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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