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律师王颖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无接触的

  

\

  案情简介

  年10月17日16时50时分左右,国某某骑自行车由西向东在某小区内行驶,陈某某驾驶小轿车由西向东在其前方行驶。当陈某某向左转弯掉头时,国某某误认为其要靠边停车,因此欲从小轿车左侧超行,但终因躲闪不及连车带人摔倒在地并受伤。医院诊断:国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右髌骨骨折,下唇挫裂伤,头外伤,经鉴定,事故造成国某某9级伤残。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某支队现场勘验得出结论为:不能确认双方是否接触,对事故责任未作出认定。年5月,国某某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以陈某某未打转向灯强行掉头,肇事车辆的左前角碰到其右小腿外侧,致使其连车带人摔倒在地造成身体损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和陈某某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25万元。陈某某答辩称:其在左转掉头时打了左侧转向灯,但在其后方骑行的国某某强行超车,结果是他自己撞到了停在非机动车道上的一辆汽车上后摔倒。且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调查得出不能确认双方是否接触的结论。所以国某某的伤情与其无关,因此不同意赔偿国某某的损失,某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与陈某某一致。

  法院裁决

  陈某某在车辆掉头的过程中,未充分履行注意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的义务,致使国某某躲避不及身体受到伤害,交管部门虽不能确认该车与国某某是否接触,但其行为与国某某所受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其应对国某某所遭受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又因其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国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亦应负有确保安全的注意义务,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故其对损害后果的产生亦应负相应的责任。结合案件实际,国某某和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按责任比例陈某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国某某实际损失的70%,陈某某自担30%的损失。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从主体上说,引起交通事故的必须是道路上的车辆。2.从交通事故发生场所看,交通事故发生在道路上。3.从交通事故责任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看,是过错或意外。其中过错指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表现形式;意外则是指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造成,如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道路本身的通行状况等因素。4.从损害结果上看,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5.从因果关系上看,过错或意外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交通事故的定义看,并没有强调必须“接触”才是交通事故,“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上述案例中,车辆虽然与行人未直接接触,但并不代表没有过失。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中,应当谨慎小心,善尽注意义务。而本案例中,驾驶员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来源:交通事故专业法律服务

更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请拨打王颖律师

  :

  “沈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律师王颖”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

  本文经由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王颖律师,于年取得律师资格,至今已从业16年之久,在此期间办理了近千起刑事、交通事故、婚姻、遗产继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等案件,曾多次接受中央、省、市电视台等媒体采访,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通过不懈努力,不但将企业即将发生的风险消灭于萌芽之中,还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更是不计其数。本人进入法律行业已近二十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案件的处理也更加游刃有余,但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仍然是我始终不变的追求。

  咨询

--------------------

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







































治疗颈部结节拉伸图解跳水运动冠军吴敏霞
你还敢吗男子翘二郎腿差点把自己弄残废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shenyangshizx.com/syswh/516245.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