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八年前的小文,今天看来仍然值得重新捡起来。先接受大家的批评指正:
发现发不了,那就先来个结论——错谬之处,侯再修改:
重塑统一合法性:《反分裂国家法》与“一个中国”原则
为应对“台独”分子的挑战与国际社会的干预,在台湾地区和国际社会重塑国家认同与国家统一的合法性成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1、《反分裂国家法》:重塑国家统一合法性的本源
在国内外有关学者、党派的呼吁下,党和政府顺应时代大势,“以法遏独”,二○○五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从根本上打击了“法理台独”的嚣张气焰,重塑了国家统一合法性的根基。
首先,该法是一部宪法性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从法源上塑造了国家统一的合法性根源。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的内容制定的一部关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它与特别行政区法类似,属于宪法部门,是具有宪法地位的法律,中国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需要服从它的规范。台湾地区作为“尚未实现统一”的中国一部分,也要受到该法的制约,这就从根本上规范了台湾地区的选举和所谓的“公投”的法律地位——全部政治行为都是地方性选举与法律行为,根除了通过“地方化”选举而实现“国家化”的“法理台独”险恶图谋。
其次,该法从内涵上重建了国家对台湾的法律地位与合法性本源。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这从本源上界定了“台湾问题”的由来——是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中国国内革命的内战遗留(它与一定时期外国对中国内政的干涉有关,从而相关外国政府应承担维护中国主权与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律义务),台湾早已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进而从法律角度界定了“台湾政府是中国的一个地方政权结构”——它是被推翻了的中国旧政府残余在一个“尚未实现统一”的地方组织的一个“叛逆”的地方政权结构。该法彻底颠覆了“法理台独”的任何法理基础——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作为中国地方当局,无权采取任何涉及国家主权、领土的“公投”;同时,该法赋予中央政府以灵活的政策来实现国家统一的合法性:何时采取何种对台政策,对何种行为需要征引该法,中央政府有最大的灵活性来实现国家意志。
再者,该法恢复了台湾同胞的法律主体地位,规范了台湾地区实现国家统一的合法性本源。该法第二条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四条规定“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这样,该法明确了台湾同胞是中国人民的一个自然组成部分,“中国是包括2300万台湾同胞在内的13亿中国人民的中国,大陆是包括2300万台湾同胞在内的13亿中国人民的大陆,台湾也是包括2300万台湾同胞在内的13亿中国人民的台湾。”实现祖国统一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和神圣职责,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一样,都要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与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义务与宪法法律责任。
最后,该法还在国际法层面实现了国家对台湾的合法性。作为主权国家,国家有权以国内法的形式制定维护领土和主权完整的各种法律。该法第二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第三条,“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明确向国际社会宣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任何国家和组织都无权干涉中国的国家主权行为——为从法律层面戳破美国的《台湾关系法》提供了法理依据,也是我国从国际层面塑造国家统一的法律本源。同时,该法也使我国的对台政策上升到国家法律层次,是国家意志的直接体现,对国际分裂势力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
总之,《反分裂国家法》重新塑造了我国统一台湾的合法性,为在国际国内进行有理有据的斗争创造了新的形势,为实现国家最终统一建立了法律基础。
2、一个中国:强化国际社会对中国国家统一合法性的认同
众所周知,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早在“三国”时期,中国便开始对台湾进行开发和治理。作为中国领土和主权不可分割一部分的台湾,宋代以来就一直处于中国政府的有效治理之下,即便荷兰曾对台湾部分地区进行过短期的殖民统治,也很快为我国政府所收复。甲午战败后,日本割去我国固有领土台湾以及澎湖列岛,但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国政府和人民的抗争从未中断,“二战”的胜利和日本投降后,台湾又重新回到了祖国的怀抱。这既是“一个中国”的由来,也是国际社会对“一个中国”认同的基础。
第一、为遏制“台独”,强化国际社会对“一个中国”的认同,国家首先应该从国际法角度强调“一个中国”原则。新中国成立后,在复杂的国际形势下,由于外部势力的干预,解放和统一台湾的问题没有及时得到彻底的解决,年之后的两岸虽未实现完全统一,但这并未从事实与法律上改变台湾属于中国一部分的现状,台湾作为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不容任何质疑。
首先,无论是从历史、政治上,还是法律上,台湾作为中国一部分的事实都是毫无争议的,所谓的“台湾地位未定论”是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的。年,清政府被迫将台湾全岛和其附属岛屿以及澎湖列岛割让日本,但由中国政府《对日宣战布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条款》等构成的一系列正式法律文件,从国际法层面明确无误地确认了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而中国政府对台湾主权的接收和事实上的治理也以实践证实了中国对台湾的主权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一九七二年中日联合声明与一九七八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中日两国已从国际法层面对台湾的主权归属极其明确地宣告: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另外,所谓的《旧金山和约》是非法、无效的,其关于“台湾”地位的处理是根本无效的,并为中日的外交实践以及中国与其它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时的外交文书和实践所否定。在中国的外交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时,常常特别要求对方国家就台湾是中国领土这一点作出声明。在国际法上,具有法律确信的国家实践,构成了一项法律规则或是权利形成的最关键因素。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的不予台湾发展官方关系的外交实践表明了他们承认了中国对台湾的主权。美国也不断重申坚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立场,承认中国政府的合法地位与中国政府对台湾的法律地位。美国助理副国务卿柯庆生最近直言不讳地指出: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接受中国对台湾的定义(即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并没有承认台湾是一个独立的国家。“一个中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与接受,多个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在双方联合公报中都明确承认“台湾是中国一部分”。
第二,国家应该强调遏制“台独”,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也是各国的共同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由于台湾海峡是一条重要的国际海上通道,一旦台湾海峡出现争端,整个东亚乃至亚太地区都难以稳定,因此维持台湾海峡的稳定也是周边各国乃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所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能够认同中国的这一立场。当台湾当局试图通过“法理台独”推动台湾“国家化”的时刻,我们需要强化国际社会对“一个中国”的认同,要求各国坚持不与台湾地方当局发展官方关系的立场,避免给“台独”分子发出错误信号,以粉碎“台独分子”的任何幻想,维护台湾海峡和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统一台湾的困难从根本上来说来自于美国。美国在台湾地区除了经济利益之外,更重要的在于美国认为中国的发展前景并不明确,中国强大以后是否是美国的对手仍不确定,而且中国还没有走向民主化,因此台湾作为一个已经实现了民主化的社会对美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具有“以台制华”的作用。然而,由于陈水扁的“台独”政策直接挑战美国的“一个中国”政策——在事关中国“主权”或“统独”零和博弈面前,美国不得不在自己亚太地区的战略利益、中国的主权利益、台湾的安全利益等之间进行获益权衡,如果不坚持“一个中国”,最终会出现美国的绝对损耗。因此,我们应该强调美国的国家利益不允许它为台湾毫无必要的挑衅而与中国发生全面冲突乃至战争,坚持“一个中国”是美国的最大利益所在。祖国大陆一再向世界宣示:“台独”便意味着战争,“台独”就没有稳定,必须要让美国认识到它的错误政策的危险性与代价,从而减少国家统一台湾的阻碍与外部干扰。
第三,由于意识形态有利于合法性的维护,我们应该在国际社会强调坚持“一个中国”的国际道义要求,以缓冲台湾内部发展给大陆对台政策带来的外部压力,以强化国际社会对“一个中国”的国际认同,增强中国统一的国际合法性与正当性。
3、代表和维护台湾同胞的利益:重塑台湾地区民众的国家认同与统一合法性
要实现台湾的和平统一,除了祖国大陆自身的发展是根本之外,最重要的还在于台湾同胞的认同上,因此,需要通过各种途径重塑台湾同胞的国家认同。
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看,所有的认同都是建构起来的。曼纽尔·卡斯特认为,认同的构建形式或来源有三种:合法性认同、抗拒性认同和规划性认同。在当今时代最重要的是抗拒性认同:它往往以历史、地理或生物学所能够清楚界定的,很容易就辨认出抗拒边界的认同为基础,构建出一个集体的、抗拒那些不如此就无法承受的压迫力量的认同,抗拒性认同会导致共同体的形成。以抗拒性认同为开端的认同也可能导致一些规划,并有可能循着历史路线在社会制度当中占据支配地位,从而合理化其支配地位的合法性认同。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由于某种抗拒的原因可能被特定力量按照自身的规划,诱导出一种以共同体形式出现的新的认同,并实现合法化。
我国台湾地区由于与大陆的长期区隔,随着大陆地区作为中央政府恢复在国际社会中的代表权以来,在“台独”分裂势力的操弄下,诱导部分台湾同胞产生了一种所谓遭到大陆“外交”打压而形成的抗拒性认同,他们利用台湾地区的民主发展进程,将“台独”、“国家化”等包装在民主进程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宣扬“台独”的“国家认同”、“国家定位”、“主体意识”、“台湾主权”等,通过“一边一国论”、“公投立法”、“公投入宪”、“终统”、“入联公投”等,试图诱导部分台湾同胞形成“台独认同”,在台湾地区实现“法理台独”。虽然“法理台独”的阴谋不可能实现,但台湾同胞中已被诱导出认同危机——将“台湾人”与“中国人”对立起来,而且这种认同趋势还在发展,这是国家必须严肃对待的重大问题。
据研究发现,在一个越来越由全球化进程所塑造的世界里,政治越来越走向地方化;地域性认同和地方的、区域的政府,已经在居民的命运中、在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以及民族国家的重新塑造过程中成了决定性的因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地方政府对民众的国家认同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当“台独”势力加快“渐进式台独”的步伐,加速“去中国化”后,台湾地区的认同明显发生了变化。国家必须花大力气在台湾地区重新缔造中国认同,才能更有效地实现国家统一。
而幸运的是,民调也显示,台湾地区维持现状者仍居于大多数。虽然经由“台独”势力恶意操弄,但维护台湾现状者仍占大多数,据台陆委会年的一个调查,主张“尽管宣布独立”的支持者,仅3.3%,而广义维持现状者达到84%。而更为重要的是,民调同样显示,如果大陆和台湾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各方面变得更为一致的话,大多数人也会接受统一。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与政治体制的持续改革,是大陆正在实现的,因此,国家应该有信心最终实现台湾地区的国家认同。
当然,为了强化台湾同胞的国家认同,国家应该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台湾同胞的利益。虽然两岸的区隔和台湾当局的阻挠,使得大陆的影响难以深入台湾地区,但大陆可以从台湾同胞的角度出发,在很多方面都可以有所作为。首先,国家可以响应台湾同胞要求参与国际社会的意愿,利用自己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代表和维护台湾地区人民的利益,对有需要的台湾同胞进行领事保护和以国家主权来维护台湾地区的权益,在一些国际组织内设置专门负责维护台湾地区利益的机构或部门或人员,由中联部或者台办来统一协调,这也是台湾同胞“共享一个中国的尊严和荣誉”的途径。例如在台湾民众极其看重的世界卫生组织中国团内专门设置台湾事务官员,通过与台湾地区的官方或非官方机构的协调来实现维护台湾同胞的利益;对台湾同胞参与联合国的愿望,也可以通过在中国代表团内设置台湾事务官员,从在大陆的台湾同胞或台湾地区非官方的专业人士中遴选人员参与到中国代表团的工作中来,具体协调和维护台湾同胞的利益。而且,这些也是实现国家主权的体现。由于国际社会合法性能强化国内社会对合法性的认同,中央政府通过设置专门机构在国际上维护台湾地区的利益这样一些具体的行为,培育台湾同胞认知大陆政府在真正地维护台湾同胞的切身利益,从而强化一个中国的认同。
同时,在大陆地区,国家通过台商保护法等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维护了台湾同胞的利益,也增强了台湾同胞对中国的国家认同,这是有目共睹的。连战、宋楚瑜等相继“登陆”以后,大陆简化了台湾同胞往来大陆的出入境手续、放宽台胞来大陆就业限制、宣布开放大陆民众赴台观光、来大陆就读的台生与大陆学生同等收费、对原产台湾的15种水果给予零关税、为大陆台商提供开发性贷款等“凡是对台湾同胞有利的事情,凡是对维护台海和平有利的事情,凡是对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有利的事情,我们都会尽最大努力做好”,在台湾同胞中已经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减少了部分台湾同胞在政治操弄下对大陆的疑惧,只要持之以恒,坚持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台湾同胞的中国认同也必将随着国家的不断强大而重新成为主流。
增强岛内民众的中国认同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但国家“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真诚为两岸同胞谋福祉、为台海地区谋和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郑重呼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协商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已经在台湾地区和国际社会引起了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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