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交通事故律师张俊杰无证驾驶撞伤人交强

  年9月19日16时许,张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在义马市某小区东区门口附近,由东向北拐弯时却意外驶向路口西边,撞了在路边推着儿童车站立的李某,造成李某和其在儿童车内的女儿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查,张某的小轿车在人寿财险三门峡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为年3月24日至年3月25日。

  李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义马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伙食费等费用。

  结果

  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共计.73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王某护理费及交通费共计.78元。

  宣判后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辩称张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应当由张某直接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解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支持。本案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张某无驾驶证,但其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人寿财险

  三门峡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由人寿财险三门峡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王某的损失。

  主审法官表示,无证驾驶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大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将给不特定的人带来严重的风险,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根据交强险合同的约定,无证驾驶的情形下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内向无证驾驶的张某全额追偿。(来源:班固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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