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闭幕
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在沈阳闭幕。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曾维主持会议。
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和关于批准《本溪市人参产业发展条例》《辽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葫芦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葫芦岛市殡葬管理条例》《桓仁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 的决定;分别表决通过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辽宁省第十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的决议》。会议还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会议为新任命人员颁发了任命书并举行了宪法宣誓仪式。
(来源:辽宁日报)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明年1月23日在沈召开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年1月23日在沈阳召开。
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1.听取和审议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辽宁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辽宁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3.审查和批准辽宁省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辽宁省年省本级预算;4.听取和审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5.听取和审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6.听取和审议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7.选举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8.选举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9.选举辽宁省监察委员会主任;10.选举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1.选举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2.选举辽宁省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通过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
(帅正、沈报融媒记者郭宏颖)
辽宁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打出惩戒“组合拳”
“老赖”耍无赖构成犯罪公安机关限期审查立案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是制约法院工作的“瓶颈”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执行难问题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新情况。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决议》,按照新形势下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为全面解决执行问题、推动全省法院如期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目标提供了法治保障。
“老赖”有啥财产难再隐瞒
解决执行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很多事项仅依靠法院单打独斗、孤军奋战无法完成,必须实现部门联动。为此,《决议》要求执行联动成员单位要打破信息壁垒,加强信息共享交换,通过政务网、专网等实现与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网络连接,建成覆盖全省地域及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信息化、智能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省三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
采取强制措施惩戒“老赖”
《决议》要求,公安机关要根据法院的协作要求,协助核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出入境信息和车辆财产等信息,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签发、换发或补发出入境证件,限制人员出境,联合发布对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车辆的预警指令等,并实现协助事项的网络化办公。对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查扣车辆、临时控制、网上追逃等强制措施,并及时处置暴力抗拒执行,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案件,依法加大处置力度,切实维护法治尊严和权威。对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在法定时限内审查立案。对不予立案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并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及理由及时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押、负责看管。
检察机关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暴力抗拒执行、不协助执行、干预执行等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对决定不予起诉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
信息网络平台联合惩戒失信
《决议》要求,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要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健全信用信息管理体制和通报机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网络平台,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有关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并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方面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帅正、沈报融媒记者郭宏颖)
辽宁省第十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调整至年与第十三届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同步开展
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辽宁省第十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的议案》,第十届社区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将由年调整至年,与第十三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步开展。
省民政厅厅长石光介绍,辽宁省现有个社区居民委员会、个村民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辽宁省已经完成了九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中上届社区“两委”换届时间是年上半年,村“两委”换届时间是年上半年。由于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相差一年,形成了每三年要有两年组织基层群众换届选举的局面,既不利于全省统一安排部署、集中精力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又导致基层组织存在换届工作频繁、选举任务重、换届成本高等问题,因此作此调整。
(帅正、沈报融媒记者郭宏颖)
辽宁省确定应税大气和水污染物税额标准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1.2元/污染当量
水污染物税额标准1.4元/污染当量
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至年,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年1月1日施行。这部《环保税法》规定,自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要求各省政府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限额幅度范围内,提出本省大气和水污染物适用的具体税额,并可以根据本省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提出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为此,省政府按照《环保税法》的相关要求提出,至年,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年及以后年度具体适用税额方案,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环境承受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再研究确定。我省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省财政厅厅长付忠伟说,这一税额标准的制定,主要考虑了三个因素。一是遵循“税负平移”的基本原则,根据《环保税法》以现行排污费制度为基础,初期按照“税负平移”的基本原则,既发挥税收在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又考虑了我省环境现状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二是与邻近省份税额标准一致。三是给予了企业政策缓冲区,使企业相对容易承受,对全省当前经济产生的影响比较小。同时,在环保税执行2年左右的时候,再结合我省实际研究确定以后的税额标准,能够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保监管能力和环境污染治理需求,更有效地体现环保减排的政策意图和政策导向,调节企业污染治理行为,促进污染减排。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污染物是指该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帅正、沈报融媒记者郭宏颖)
辽宁近岸海域水质今年以优良为主别以为沈阳不是沿海城市,辽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就跟咱沈阳人没啥关系。你就说,你去没去过大连的海滨浴场游泳?看没看过盘锦的红海滩?吃没吃过丹东的飞蟹和黄蚬子?
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我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记者从报告中了解到,年,辽宁近岸海域水质以优良为主,一、二类海水面积之和占监测总面积的82.6%,比年又提高了7个百分点,近岸海域水质考核点位优良比例达到89.3%,比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高出年度目标14.3个百分点。简单说就是,辽宁靠海岸的水质不错,比去年更干净了。
那么,辽宁在提高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方面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据省环保厅厅长来鹤介绍,第一项措施就是积极促进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发展集约化、高科技、低污染的产业,推动沿海地区产业向绿色化、循环化、低碳化方向发展,提高涉海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项目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截至去年底,全省沿海六市淘汰落后落后产能万吨。
第二项措施是努力减少陆源污染物排放,深入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今年1至9月份,辽宁纳入国家考核的七条入海河流均值达标,对大旱河、连山河、沙河、五里河、熊岳河等五条劣V类的入海河流实施“一河一策”,通过截流、清淤、治污、生态治理等措施,消除劣V类水体。截至目前,已完成五里河整治,其他河流整治正在全力推进。辽宁还严格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截至目前,全省共排查确认入海排污口个,需要整治69个,已经完成19个,其余正在加快整治中。此外,通过加强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控制,努力减少陆源污染物排放,有效缓解陆源污染物对近岸海域环境的污染。
第三项措施就是加强海上污染的控制。一方面,积极创建绿色港口,推广集装箱场桥“油改电”等项目应用;一方面推进船舶港口污染控制,通过船舶登记系统筛查完成了在辽宁省各港口登记的“十三五”期间应改造和淘汰的船舶清单。同时,还积极推进海水生态养殖,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加快推进养殖权制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池塘标准化改造,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努力提高水产良种覆盖率,加强防疫、检疫和养殖环境监测,拓展海水养殖空间,减轻环境压力。
第四项措施是努力保护海洋生态,建立严格的海洋生态红线制度,严格限制海洋开发活动,先后完成了黄海、渤海海域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实行生态环境“一票否决”。同时,积极开展海洋和渔业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先后建立了大连长山群岛等9个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面积达10.8万公顷,形成点面结合、功能齐全的海洋保护区格局,全省现有双台子河口海蜇、中华绒螯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渔业保护区11处,辖海域.17万公顷。辽宁还积极组织实施现代海洋牧场建设,在适宜海域建设人工鱼礁区,开展鱼、虾、蟹、贝、蜇等人工繁殖放流,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增加渔业资源。另外,严格落实围填海管控要求,并加大海洋生态整治修复力度,年以来开展了盘锦双台子河口滨海湿地、葫芦岛觉华岛、营口团山沙滩等38个海岸带、海岛、岸滩生态修复项目,将红海滩、典型地质遗迹、原生砂质海岸、重要滨海湿地等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自然海岸线作为严格保护区域,整治修复岸线长度40.2公里,有效保护了自然生态岸线和公共亲水岸线。与此同时,通过开展“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行动,三年共整治修复海域面积余平方公里。通过实施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栽种翅碱蓬,建设生态栈桥,开展近岸滩涂整治,全省近海湿地生态系统破碎化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增加了近海湿地面积,海洋生态功能和渔业资源正在逐步恢复。
(帅正、沈报融媒记者郭宏颖)
辽宁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我省贯彻实施〈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
年底,省政府批复《辽宁省水土保持规划(-年)》,提出到年和年,分别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平方公里和2平方公里的目标任务。《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共投入省以上专项资金10.35亿元,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平方公里。年开展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我省水土流失面积为4.59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1.03%。年第五次全省土壤侵蚀普查中,我省水土流失面积为3.82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25.8%。年普查结果较年减少水土流失面积.41平方公里。
为加强水土流失监测,我省在11个地级市设立了20个水土流失监测点,基本建成了覆盖全省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今年在全面收集治理工程和生产建设项目建设资料的基础上,应用无人机遥测、遥感解译、移动终端复核和现场调查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推进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治理成效监测和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性监测,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提供科学性和高效性的技术支持。
近3年,辽宁累计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次,查处违法案件68起,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个。全省累计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个,落实水土保持防治资金34.87亿元,涉及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29.9万亩,设计拦挡弃土弃渣.1万立方米,减少水土流失.6万吨。
(帅正、沈报融媒记者郭宏颖)
《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
(草案)》二审稿提出
新设立事业单位限定为公益服务类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我省将探索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或者合署办公。
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要以社会公益为目的
据了解,目前,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并慎重考虑新设立事业单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随着事业单位改革,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逐渐转型并不再新设,但是从事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仍将存在,并且为满足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有可能还会新设立。因此,《条例(草案)》将新设立事业单位的类别,限定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设立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要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隶属关系、职责任务、经费来源明确。
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针对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条例(草案)》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不得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得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由有关行政机构承担,在批准设立的同时,应当明确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事业单位调整或撤销遵循这些原则
在一审中,《条例(草案)》对于事业单位应当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况表述比较宽泛,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表述不够严谨,不便于操作和界定。为此,《条例(草案)》在二审稿中,将这部分内容分别拆分成调整、撤销、办理程序三条。事业单位有下列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调整: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承担的职责任务发生变化的;法律、法规规定调整的;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撤销的;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合并后原事业单位不再保留的;承担的职责任务已经消失的;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的;省、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撤销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不能随意从下属单位抽调借调人员
从下属或者相关单位抽调、借调人员,以后恐怕要受到限制了。《条例(草案)》提出,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应当作为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以及配备领导干部、核拨经费、办理社会保险等事项的依据。对擅自设立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对超编制配备的人员,不得办理录用、聘用、调任以及社会保险等手续,不得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或者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机构实有人员应当保证工作需要,不得擅自借用或者出借工作人员。
(帅正、沈报融媒记者郭宏颖)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
夜间施工噪声影响居民休息可能被罚1-5万元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第三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完善,提出建立健全多元化、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意见和建议。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省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目标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结合不同领域生态保护区特点,建立健全多元化、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受益者付费、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落实补偿资金,逐步加大补偿力度,扩大补偿范围,促进本省各区域协调发展。各相关领域生态补偿的管理办法,将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条例(修订草案)》还注重与环境保护的单项法律、法规相衔接,增加了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保护,依法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组织开展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其中,针对光辐射污染防治提出,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和户外灯光广告、招牌等,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照明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影响车辆正常行驶和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对于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周围居民休息的情况,《条例(修订草案)》也明确提出,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妨碍居民休息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施工证明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相关企业的环保责任,《条例(修订草案)》也做出明确规定,增加了“出租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配合执法检查”的内容,要求为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人,应配合相关部门对出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如实提供承租人有关情况。如拒不配合,除责令改正,还将被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还补充了企业承担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义务的规定,要求企业生产、销售、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要承担回收义务。
(帅正、沈报融媒记者郭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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