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擅自移动事故车辆应如何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根据该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车辆。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交通事故案件中存在驾驶人擅自移动事故车辆的情况。

实践中,驾驶人擅自移动事故车辆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的恶意,移动事故车辆。其中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为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离现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逃逸。另一种情形是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而移动事故车辆。

对于此类行为,因为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法律规定了处罚性的法律责任。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在行政责任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刑事责任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普通交通肇事罪致一人以上死亡才可能构成犯罪,而交通肇事逃逸的,致一人以上重伤即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在量刑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一类是当事人不是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的恶意,而是出于对对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认识错误,或者为了抢救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而移动了事故车辆。对于此类情形应当如何认定责任,法律并没有特别规定。如果事后能够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那么事故各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情况承担责任即可。

可是,在一些案件中,由于事故车辆被移动,现场已经被破坏,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清。对于这种情况,很多人认为应当由移动车辆一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一些交警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时也持这样的观点。实际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原因在于,移动车辆发生在事故之后,与事故成因无关,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对民事赔偿有争议的,可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已知事实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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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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