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阳市出台了阶段性减半征收各类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3月26日,沈阳市医保局对这一政策进行了解读,涉及减征范围、办事流程等内容。参保单位如需咨询相关问题,还可以拨打医保中心咨询电话进行咨询。1.问:沈阳市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征政策的实施范围为哪些?答: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各类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减征范围。本次减征自年2月起至年5月为期4个月。2.问:阶段性减征阶段,即年2月至5月4个月单位缴费比例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多少?答: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沈医保发〔〕17号)要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即阶段性减征阶段,即年2月至5月4个月单位缴费比例为4.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3.问:对于延期缴纳职工基金医保费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答:由于3月14日沈阳市政策刚刚出台,对于年2月、3月已经正常缴纳职工基金医保费的企业,需要重新到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进行核定,并按照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核定单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纳,2、3月份的可以在4月15日之前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4.问:实施减征期间,是否影响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答: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沈医保发〔〕17号)内容: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5.问:参保单位阶段性减征医疗保险费的办事流程答:(1)参保单位享受阶段性减征医疗保险费政策,无需办理相关手续。由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依据政策内容,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各类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予以减征处理。参保单位可登录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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