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关于沈铁两级法院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实施办法(试行)》,从年10月9日起,沈阳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政案件:
一、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丹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对大连铁路运输法院、丹东铁路运输法院、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分别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下列行政案件:
(一)对省人民政府、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除外)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
特此公告。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附:各铁路运输法院办公地址及邮编
1.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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