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才公寓建设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政策

沈阳市人才公寓建设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做好我市人才公寓工作,年11月5日我局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公寓建设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80号),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就人才公寓政策予以解读:

一、什么是人才公寓

(一)人才公寓简介

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规划布局,解决人才过渡性居住需求,面向我市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的租赁型住房。租金按不高于市场租金的80%收取。一般分为政府统建、社会化合作、用人单位自建三种。

1.政府统建。由政府筹集的房源和投资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人才公寓,或者采取“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人才公寓。

2.社会化合作。与市场化的长租公寓品牌运营商开展战略合作,引导已投入运营的长租公寓项目转化为人才公寓项目。

3.用人单位自建。通过政策支持,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等引进人才数量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并完善用地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利用自有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及闲置房屋自行投资新建或改建租赁型人才公寓,由用人单位运营管理。在优先保障本单位人才租住需求基础上,可纳入全市人才公寓管理体系,面向全市运营。

(二)人才公寓优惠政策

1.人才公寓按照民用标准执行用水、用电、用气、供热等公共服务价格。

2.承租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凭人才公寓租赁协议备案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3.人才公寓租金按不高于市场租金的80%收取。顶尖人才租住人才公寓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4.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符合租房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租金优惠待遇。由运营机构按照租房补贴实施细则规定到各区、县(市)人社部门进行申报,人社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租房补贴资金发放给运营机构,不再发放给个人。运营机构在收取此类人员房租时,应扣除补贴金额并适当再减免10%-20%房屋租金。

二、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一)申请条件

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范围包含由我市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基础人才。具体分类详见《沈阳市人才公寓租住面积标准》(表1)。

申请租赁人才公寓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内就业或创业;

3.在我市无自有住房(含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

4.未享受我市其他福利性住房政策。

类别

范围

租赁参考面积

高层次人才

顶尖人才

参照《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沈人社发〔〕57号)的认定标准,如遇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一事一议

不高于㎡

杰出人才

领军人才

拔尖人才

不高于㎡

高级人才

基础人才

高层次人才以外的博士毕业生。

不高于90㎡

其他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其他高级技师;硕士毕业生。

不高于60㎡

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技师;本科毕业生。

不高于50㎡

具有初级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高级工;专科毕业生。

表1:沈阳市人才公寓租住面积标准

(二)申请要件

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条件提供申请材料,同时具备的可任选其一。

1.高层次人才:《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附件)、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已婚家庭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额外提供结婚证)。

2.基础人才:

(1)按学历申请者:《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已婚家庭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额外提供结婚证)、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按职称申请者:《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已婚家庭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额外提供结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3)按职业资格申请者:《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已婚家庭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额外提供结婚证)、职业资格证书。

(4)在国家、省级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市级机构缴费无需提供),无社保缴费人员提供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创业人员提供企业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三、人才公寓申请入住流程是什么

四、人才公寓入住后需要注意哪些

(一)承租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转借、转租,不得擅自调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人事关系调离本市或者不在本市工作生活的;

2.在本市购房且交付使用的(含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

3.改变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配租资格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收回相应的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资格,并纳入人才失信黑名单。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人才公寓现状及未来规划

因政策刚刚出台,人才公寓的建设和认定工作需按照政策文件执行,目前部分区县已先行试点人才公寓(详见表2)。年初,我局会联合房产局等有关部门,加快人才公寓建设开发工作,同时对现有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加快认定。

市级/区县级

人才公寓名称

人才公寓地址

联系电话

浑南区

丽水新城

南大甸子号

辽中区

辽中人才公寓

东环街40-1号

表2:现有试点运营人才公寓统计表

市级/区县级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筑面积

项目完成时间

浑南区

融创盛京辰院

创新路号

.6.30

浑南区

中海润山

全运一东路1号

.6.30

浑南区

美地泰合府

沈营大街号

.12.30

浑南区

龙湖云峰原著

智慧四街5号

.6.30

表3:筹建人才公寓项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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