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银保监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

辽银保监复〔〕5号

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

你行《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七星大街支行开业的请示》(沈中银报〔〕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七星大街支行开业,简称中国银行沈阳七星大街支行,营业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七星大街9-1号10门、11门、12门。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七星大街支行应在上级行内部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业务。

三、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七星大街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并自开业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开业情况。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此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辽宁银保监局

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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