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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陆续发放
年12月31日前,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年度的稳岗返还工作采取“免申即享”和参保单位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推进“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目前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单位已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请各参保单位留意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的稳岗返还公示名单。未在公示名单内的参保单位可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年度沈阳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申报工作指南
各参保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援企稳岗和加强民生保障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做好全省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助力参保单位“稳岗位、保用工”,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10号)和《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函〔〕89号)的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稳岗返还执行期限
年度稳岗返还的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年12月31日。
二、返还对象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三、享受条件
年1月至12月期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年度失业保险费;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严重失信单位及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等“负面清单”的单位,可在年12月31日前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四、裁员率计算方法
1.参保单位裁员率=(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年新成立的单位裁员率=(年首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年首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3.死亡、退休、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主动辞职、违反法律纪律辞退、调离原单位等人员可不纳入裁员率计算范围。
五、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执行。
企业划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号),金融企业划型依据《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号),用人单位年度存在失业保险欠费的,可在补缴后申领,其中,补缴的年度失业保险费纳入当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金额计算基数,补缴的其他年度历史欠费、滞纳金等不予纳入。
六、返还方式
年度的稳岗返还工作采取“免申即享”和参保单位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推进“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目前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单位已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从即日起,请各参保单位留意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的稳岗返还公示名单。未在公示名单内的参保单位可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七、稳岗返还申报工作流程
1.申请。参保单位填写《辽宁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下载,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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