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在疫情防控期间
针对社会保险服务事项
都推出了哪些新政策、新举措?
快来看看吧!
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调整到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调整到元。
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调整到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调整到元。
此政策自年2月1日执行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
发放失业补助金
为疫情防控期间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参保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发放标准按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95%执行。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月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元。
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月元。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
此政策自年2月1日起执行。
延长待遇领取期限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此政策自从年1月1日起执行。
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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