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补充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沈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沈住公发[]24号

-01-01

有效

【正   文】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号)的规定,对《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必须达到房屋主体结构封顶,未封顶的房屋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25年(不含25年)的住房,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为25年减房龄。      三、借款人在前次贷款还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申请贷款之日前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含委托提取还贷),贷款首付比例在现有政策规定基础上按不同房源分别增加10%。      四、借款人及共有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有信用不良记录的(含中国人民银行信用系统),贷款首付比例在现有政策规定基础上按不同房源分别增加10%。贷款逾期超过90天的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实施。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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